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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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擅自担保国企损失惨重
李嘉

  “马大哈”厂长在既没有做必要调查、又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竟然在他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私自将厂里的生产综合大楼借与他人作贷款抵押,导致工厂被迫承担巨额担保债务。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宣判,原南宁市皮鞋厂厂长张世韬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6年,南宁市皮鞋厂已处于半停产状态,张世韬出任厂长后一心想扭转困难局面。1997年初,当时租用南宁市皮鞋厂厂房的南宁市北大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找到张世韬,称北大能源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张世韬拿出南宁市皮鞋厂的生产综合大楼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将贷来的部分资金转给皮鞋厂使用。
  急欲建功立业的“马大哈”厂长出了一个“昏招”:张世韬在既没有充分评估南宁市北大能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又没有经皮鞋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竟然擅自答应这个请求,并于1997年上半年在北大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了字。
  1997年6月,北大能源公司以南宁市皮鞋厂生产综合大楼作为抵押,顺利地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获取150万元贷款。2000年12月,由于北大能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被银行起诉到法院。
  当年12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宁市皮鞋厂由于为北大能源公司贷款作抵押担保,负连带责任,需偿付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本息共236万元。
  2005年5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皮鞋厂职工强烈要求领导对生产综合大楼被抵押并遭拍卖一事进行合理解释,隐瞒了8年之久的张世韬终于说出事情的真相。随后,职工将此情况举报至南宁市公安局。同年12月,张世韬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批准逮捕。(李嘉)